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长劲铝制品加工厂年产2000吨铝合金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3月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单位反映。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763-366550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审查的建设项目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长劲铝制品加工厂年产2000吨铝合金制品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长劲铝制品加工厂
建设地点: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有色金属加工制造业基地清三公路23号长进(清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A
环评机构:湖南汇恒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本项目租赁长进(清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A作为生产经营场所,项目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E112°57'40.29",N23°30'49.12",主要从事铝制品的加工、销售,预计年生产2000吨铝合金制品。项目占地面积5600m2,建筑面积5600m2,主要建筑物为1栋生产厂房。
排放标准:
1、废气:燃烧废气SO2、烟(粉)尘、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限值,NOx参考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固化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项目生活污水、清洗废水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石角镇污水处理厂进厂水质标准中的严者;
3、噪声: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固废: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处理执行《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危险固体废物的临时贮存参照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
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项目固化炉通过燃烧液化石油气进行加热,燃烧废气产生量少,收集后经15m高排气筒G1排放,项目排放的SO2、烟(粉)尘、烟气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二级排放限值;NOx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固化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达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经15m高排气筒G2排放;工艺粉尘产生量小,经重力作用和绿化阻隔、吸收,边界可以满足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综上所述,本项目废气对环境影响是可接受的。
2、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清洗废水在清水槽1、清水槽2内自然沉淀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石角镇污水处理厂进厂水质标准中的严者后排入石角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处理达标后排至沙埗溪;喷淋废水经絮凝沉淀+超滤后回用,不外排;对周边水环境影响不大。
3、固废: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铝屑、清水槽1和清水槽2污泥交由回收公司回收利用;更换的反渗透膜、超滤膜交由厂家回收利用;絮凝沉淀产生的污泥、超滤产生的滤渣交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4、噪声:建设单位采取隔音降噪措施,经距离和障碍物衰减后,场界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周边环境的噪声影响是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