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清远)电子铝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达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MA4WR6GL05
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泰基工业城
2025年7月12至1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压滤机2025年7月10日因螺杆泵密封圈损坏未及时维修,在压滤作业时产生的压滤水溢流至污水处理站地面,未经有效处理的压滤水通过废水处理站处的雨水沙井和雨水收集渠,汇入厂区门口保安亭旁的沙井排至泰基工业城下水道,最终排向龙塘河。
以上事实,主要有富德(清远)电子铝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12日、2025年7月13日、2025年7月14日)《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5〕第176号)《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5〕第178号)《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5〕第179号)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刘文龙、许时健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