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美佳新材料科技(清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4Y6WJ03
法定代表人:凌晓斌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广州路16号华源包装(清远)有限公司4栋车间201室
2025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K-250705-01)结果显示,你公司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242mg/m³,超出《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非甲烷总烃许可排放浓度限值(80mg/m³)的2.025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丽美佳新材料科技(清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一组,证明:2025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进行采样检测。
证据三:广东信科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K-250705-01),《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证明:你公司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242mg/m³,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367-2022)》中非甲烷总烃许可排放浓度限值(80mg/m³)的2.025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控制废气排放浓度,不得超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朱志怿、刘文龙 电话:0763-3939798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