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稳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朝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E24XQA3W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石龙大道42号清远德诚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内之一C-1栋厂房2楼
2025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二楼厂房新建的年产塑料制品250万件建设项目属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便擅自开工建设。目前该生产项目总投资额为170700元,已建成包括10台吹塑机以及7台破碎机的吹塑生产线。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广东稳全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20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开工建设注塑生产线建设项目。
证据三:询问调查笔录、房屋租赁合同书,证明: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起算,至发现违法行为时间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设备清单,证明:该项目截至目前总投资额为170700元。
证据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节选),证明:你公司的注塑生产线建设项目属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5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1.1 相关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捌拾玖元捌角整(¥2,389.8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虞杭鑫,朱志怿 电 话:0763-3939041
地 址:清远市人民一路33号 邮政编码:5115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