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载入单位和个人诚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