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城区中心城区及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清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各街(镇)公用事业管理所:
《清城区中心城区及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已经九届第2次清城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2月16日
清城区中心城区及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行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资源化、无害化和产业化发展,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粤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清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同时将现行清洁卫生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垃圾代运费合并,统称为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就调整清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中心城区征收范围:清城区下辖街道(凤城街道、东城街道、洲心街道、横荷街道)市区中心区域及其他纳入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区域;
(二)乡镇征收范围:清城区四镇(石角镇、龙塘镇、源潭镇、飞来峡镇)墟镇区域,农村住户(未纳入城镇管理范围住户)暂不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一)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收费对象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居民类住户 |
户 |
14元/月 |
包括暂住人员住户、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用户。 |
二、非居民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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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含商业广场及市场)及商务性酒店、酒楼(含餐厅、饭店、旅业、冷饮店)、娱乐场所等垃圾量较多的经营场所 |
桶 |
25元/桶 |
按每月实际产生的垃圾量(240L/桶)收取,不足1桶按1桶计算。 |
个体经营范围为日杂、粮油、诊所、药店、服装、家具、生鲜果蔬、鲜花、废品回收、美容保健等垃圾量较少的经营场所 |
经营面积≤50㎡ |
间 |
25元/月 |
每月产生的量少于2桶,按间收费,每月产生的垃圾量达到2桶,按2桶(含2桶)计算,超过2桶的,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算。 |
经营面积>50㎡ |
㎡ |
0.90元/㎡/月 |
按测量面积计算 |
经环卫部门批准自运垃圾到转运站的单位或个体户 |
桶 |
20元/桶 |
自行搬运到清运点 |
注: 非居民类收费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价格管理。 |
(二)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收费对象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居民类住户 |
户 |
12元/月 |
包括暂住人员住户、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用户。 |
二、非居民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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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含商业广场及市场)及商务性酒店、酒楼(含餐厅、饭店、旅业、冷饮店)、娱乐场所等垃圾量较多的经营场所 |
桶 |
22元/桶 |
按每月实际产生的垃圾量(240L/桶)收取,不足1桶按1桶计算。 |
个体经营范围为日杂、粮油、诊所、药店、服装、家具、生鲜果蔬、鲜花、废品回收、美容保健等垃圾量较少的经营场所 |
经营面积≤50㎡ |
间 |
22元/月 |
每月产生的量少于2桶,按间收费,每月产生的垃圾量达到2桶,按2桶(含2桶)计算,超过2桶的,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算。 |
经营面积>50㎡ |
㎡ |
0.60元/㎡/月 |
按测量面积计算 |
固定摆卖摊档 |
档 |
3元/次 |
每月收取上限为20元 |
经环卫部门批准自运垃圾到转运站的单位或个体户 |
桶 |
18元/桶 |
自行搬运到清运点 |
注: 非居民类收费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价格管理。 |
三、减免政策
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等困难家庭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免情形。
四、其他事项
(一)两户及以上使用同一水表的,按实际住户数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当月无产生用水量的用户(含二次供水用户)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具体征收实施细则由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制定;
(三)本方案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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